6月14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审判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物流托运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纠纷案。有效避免当事双方陷入经济纠纷的“泥沼”,化解了不必要的经济内耗,使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据悉,通山县中艺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艺石材)有一批石材需要发送至成都某地,经中介机构联系由山西平陆县华东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汽贸)承运。2月20日途经陕西省旬阳县路段时,车中石材突然倾斜致部分破损,驾驶员刘文岩当即将情况向中艺石材反馈。双方为事故责任进行过多次沟通未果,中艺石材便请拖车将晋M38954(主车)和晋MX296(挂车)及未破损的22.5吨石材一同运回通山。双方为此通过电话、微信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17年4月6日中艺石材将山华东汽贸和司机刘文岩、刘小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1000余元。
庭审中,双方对事故成因(是因承载石材的铁架质量出现问题,还是因固定不牢所致不清楚),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因双方均有损失,均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华东石材主动提出,双方损失自行负责,要求中艺石材对所扣押车辆予以放行,中艺石材当庭表示反对,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赔偿。冷法官在分析事故的责任同时,阐述扣车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为避免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建议中艺石材接受对方提出的和解方案。中艺石材经再三考虑,最终接受上述和解方案,并申请撤诉。
法庭为避免双方再因扣车行为发生新纠纷,迅速制作了调解协议。当天,组织双方办妥了车辆的交接手续。双方握手言和,表示将继续进行合作,并一致对冷法官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的做法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