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法院成功协调一起食品安全处罚案件

2014-07-30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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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山法院成功协调一起不服工商食品安全处罚案件。

2014年4月25日,原告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查明:武汉千禧公司系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3月13日与通山县教育局订立协议,约定由武汉千禧公司于同年3月开始向全县各级学校配送学生营养餐。2013年6月5日,被告通山县工商局对原告供应的学生营养餐进行了随机抽检,认定武汉千禧公司经营供应学生营养餐未按国家强制标准规定在外包装标明“冷加工”或“热加工”字样,认定为不合格。2013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武汉千禧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原告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二、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原告收到该告知书后,于2013年8月8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辩,被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遂作出通工商处字(2013)第246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2013年11月19日,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咸工商复决字[2013]11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原告仍然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行政庭法官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向被告说明该案涉及流通领域食品标注违法查处主体资格,使被告认识到对原告惩罚的严重性。通过协调,原告自愿负担1万元罚款,双方达成了行政协调协议,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遂申请撤诉。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