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山法院仅用二十余天成功协调一起不服劳教案件。被告河北省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阮某某作出所外执行的复议决定,原告阮某某恢复了人身自由,申请撤诉。
4月25日,原告阮某某因不服劳教一年的处罚决定,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5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3日20时左右,阮某某在丰南区友谊大街新兴小区福苓小吃店酒后滋事,损毁了餐具等物品,3月4日,丰南区公安局决定给予阮某某行政拘留15天,3月19日,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阮某某劳动教养1年。按规定,被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原件,其未能当庭出示,原告提出异议,合议庭当即休庭合议,口头责成被告须于5日内提交书证原件。根据我院优先适用 “协调”方式作为化解行政纠纷的原则,积极对本案进行协调沟通。被告对不能提交书证原件问题提高了认识,同意对阮某某劳教1年的处罚决定进行复议。5月20日,被告作出复议决定:阮某某劳动教养所外执行。阮某某遂申请撤诉。
至此,该案圆满解决,既维护了被告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又保障了务工人员阮某某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也体现了行政审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