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醉驾,两人判刑

2022-01-31 08:54
来源: 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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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奇葩”危险驾驶罪案,同一车辆内的被告人陈某辉、陈某康双双被判刑。

2021年5月3日0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辉与被告人陈某康吃夜宵饮酒后,陈某辉叫陈某康驾驶小型轿车载着陈某辉从通山县九宫山镇横石街出发,前往通山县城,当行至九宫山镇排楼村下泉山路段时,撞至前方同向李某提因爆胎停放在右侧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陈某康、陈某辉受伤及车辆受损。民警赶到现场后对陈某康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随后将其带至通山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陈某康属醉驾。

通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辉明知被告人陈某康饮酒后,仍指使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某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决:被告人陈某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某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温馨提示

春节将至,亲朋之间的聚餐饮酒不可避免,但参与人员应履行相应的安全注意和保护义务。否则,若发生事故,对强行劝酒者、明知他人醉酒而未予以确保其安全的将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若明知他人饮酒后仍指使他人驾驶机动车的,他人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指使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