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4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和大姐、二姐三人带供品、鞭炮和火纸等物来到通山县九宫山风景名胜区船埠村“崖上茶场”处上坟。当日10时许,朱某某等人为其父亲上完坟后又来到“崖上茶场”屋后背山处为其奶奶上坟。二姐在坟前摆放供品,大姐用柴刀割坟边的茅草,朱某某用打火机点燃三根香后将香棍插在坟前,大姐见坟边茅草太多,便将香棍移插到坟前小黄杨树边,同时叫朱某某不能燃火纸。朱某某用锄头扒开坟前茅草后,认为可以烧,就用锄头在该处挖了一个土坑,用打火机点燃火纸放到土坑处烧。11时许,朱某某在火纸尚未完全烧尽的情况下,又点燃一挂鞭炮放在火纸堆边燃放,随后三人下山回家。在朱某某等人下山回家后,尚未完全熄灭的火纸引燃坟边茅草导致森林火灾。经通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316.72公顷,其中有林地28.81公顷,未成林造林地7.01公顷,宜林地280.9公顷。
本院针对通山山林失火状况,为维护森林防火安全,达到判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